請貴校(園)於採購產品或租用場地時,不得採購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(含軟、硬體及服務),請查照。
主旨:
請貴校(園)於採購產品或租用場地時,不得採購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(含軟、硬體及服務)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資訊中心112年1月17日新北府研資字第1123450183號函、本局112年1月31日新北教研資字第
1120122965號函及112年6月6日新北教研資字第1121061393號函(諒達)續辦。
二、請貴校(園)依行政院公布之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(附件1)及「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
第36次委員會議(擴大會議)紀錄」(附件2)配合辦理如下:
(一)採購案:應確實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得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及陸籍人士參與,並不得採購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
品(含軟、硬體及服務)。
(二)公眾活動或使用場地: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訊產品,尤其是傳播影像或聲音功能產品,應將限制事項納入委
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,並請貴校(園)務必嚴加執行。
(三)如有使用大陸廠牌之其他軟體,請勿使用並盡速移除。
三、另「WPS Office文書作業系統」經教育部函詢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後,確屬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,請勿於校內公
務設備安裝使用並請儘速移除。
請貴校(園)於採購產品或租用場地時,不得採購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(含軟、硬體及服務)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資訊中心112年1月17日新北府研資字第1123450183號函、本局112年1月31日新北教研資字第
1120122965號函及112年6月6日新北教研資字第1121061393號函(諒達)續辦。
二、請貴校(園)依行政院公布之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(附件1)及「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
第36次委員會議(擴大會議)紀錄」(附件2)配合辦理如下:
(一)採購案:應確實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得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及陸籍人士參與,並不得採購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
品(含軟、硬體及服務)。
(二)公眾活動或使用場地: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訊產品,尤其是傳播影像或聲音功能產品,應將限制事項納入委
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,並請貴校(園)務必嚴加執行。
(三)如有使用大陸廠牌之其他軟體,請勿使用並盡速移除。
三、另「WPS Office文書作業系統」經教育部函詢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後,確屬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,請勿於校內公
務設備安裝使用並請儘速移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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